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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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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会,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的辩护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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