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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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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
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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