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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是对劳动待遇有争议,是不影响在新单位的入职的。劳动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管劳动者是否发动了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依然持有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赋予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除非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单位自然不必支付。
只要对方公司不受限制,都是可以的。 建议从以下几点考虑好后再到对方单位找工作: 一,了解对方企业的规则; 二,对于企业岗位的要求; 三,不要让很多人知道是公司法人; 四,不要在对方公司工作太久,除非想要在对方公司一直发展下去。 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建议提前想到里面的规则细节。
不可以,不属于工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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