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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代理人的方法都有哪些规定呢

2022-02-15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民事、经济纠纷诉讼,都可以由自己亲自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是,当事人为了方便或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聘请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特定的诉讼行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方法有三种:(1)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向受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而受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师、社会团体推荐的人。(2)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方法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之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制作的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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