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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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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分析 抵押物失效担保不具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因为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的特点,所以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并不因担保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担保人所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成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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