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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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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例子: 答复人: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五津东路144号法定代表人:王周 联系电话:82522482?申请人张晓明对我局物业管理所于2005年11月2日所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05年11月20日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针对其复议申请,现答 复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二、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 此致 新津县人民政府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2005年12月9日 附件: 1、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2、建住房[2003]131号令《业主大会规程》 3、成房物管[2003]7号《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4、新津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监理所的证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终结的案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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