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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有区别的。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产生的根据不同、被代理人的范围不同、代理人的范围不同、在诉讼中的权限范围不同。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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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一、什么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不存在当事人委托授权的问题;(2)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这类当事人的特点是由于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行为,为了给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和帮助,故设立此制度,对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无需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只有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法定代理人的产生是自然是产生的,没有委托关系,而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事实才产生的; (2)两者的代理权限不同,而且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3)法定代理关系不能解除,而诉讼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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