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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
1、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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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这个协议是父母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理论上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不应该改变。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或无力承担费用,有支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一方将继续按原金额支付;(二)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新情况确实有实际困难无法支付。但是,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情况好转,有支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支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则从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可以更改。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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