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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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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税务行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2、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行审查。 5、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6、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税收行政复议的特征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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