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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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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有两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前者指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如果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则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制度。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且通过自己捺印等方式进行确认。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在委托代理中可以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如下: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耽误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代理人仅限律师。律师在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仅有权查阅、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并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不予查阅和复制。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这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否则他就不是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均非诉讼代理人。而且,此种代理人是代理进行行政诉讼,这与其他代理制度有所不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诉讼是基于代理权而产生,只要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在代理权限以内,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或组织。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法院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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