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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可以保留这些证据: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证人证言,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书面证言;妇联、居民委员会...
家暴可以保留以下证据: 1、经历家暴时报警时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2、证明对方家暴的视听资料; 3、遭遇家暴就医后的验伤报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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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等相关机构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那么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与书面资料,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也可请求有关机构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也可请求工作单位的领导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 七、在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采取通话录音措施,通话录音可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对方若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提交作为证据。 九、在被对方殴打后,拍摄的相关照片或是视频录像资料。
家暴可以保留以下证据: 1、经历家暴时报警时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2、证明对方家暴的视听资料; 3、遭遇家暴就医后的验伤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关于家暴如何保留证据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关于家暴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1、日常生活中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时,如果有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进行制止、劝阻,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保留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该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其子女和邻居等见证家暴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书面证据。加害方在诉讼前为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保留并提交给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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