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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部长、副部长或者相当级别的官方人士;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请求国务院领导人会见、宴请外...
总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并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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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责提前与总局办公厅联系。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各省级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总局,原则上不报送总局领导个人。第二十大条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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