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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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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风险提示: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矿产储量登记表和采矿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采矿权人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打井审批和采矿许可手续。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登记的,采矿范围不再予以保留。
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提示: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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