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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本人看完你的问题首先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但因您对事发具体情况的表述过于简略,而面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法律操作中的多样性复杂变化,...
主要阶段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组织)、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庭审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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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的。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不能。审查起诉之后一般也不能。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3、仍有辩护人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4、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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