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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无过错方权益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事实婚姻中,只要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就由双方共同分配,与正常的婚姻财产分割并没有太大区别,应遵守的原则为: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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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和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因为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视为一般共同财产。即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另外,还有两个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2)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依靠死者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多抚养死者,可以分配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对无效婚姻,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事实婚姻目前应该算作同居关系,在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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