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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尽快向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被执行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6、《》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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