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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票据是指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则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是指持票...
如果我们提供的票据存在有瑕疵而导致对方公司无法兑现的,那么债务人是要负全责的,就需要另外以任何形式支付给对方相应的金额,因提供的票据瑕疵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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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6)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7)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9)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同城票据网希望能帮到您:票据权利的瑕疵的四种情况:伪造、变造、更改、涂销。 (1)伪造,就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的责任。《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不同于票据的更改。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变动的权限,如果是原记载人或者有权更改人,其有变动权限,他的变动就是“更改”;如果不是原记载人或者无权更改者,就没有变动的权限,他的变动就是“变造”。变造的后果:《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更改,是原记载人所为或者是有变动权限的人所为,所以一经更改就是有效的。有三个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绝对不能变动的,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变动,包括原记载人也不得变动。这三项内容是: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涂销,视具体的涂销事项确定。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票据瑕疵与票据形式上的欠缺不同。票据形式上的欠缺,是指票据形式不完备,欠缺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形式欠缺的票据,在票据法上属于无效的票据,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也并非对任何人均得主张无效。票据瑕疵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望楼主采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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