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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法院是否受理房屋拆迁家庭纠纷,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和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原本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此时,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当买受人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处理不同情况:(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约定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明确具体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二)出卖人出售标的房屋后,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的,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在成立前,应当保护买受人的权利。2、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的,应当分别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经入住的,因为入住行为表明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经接受交付并占有房屋的,应当优先保护已经入住的被拆迁人;二购房者已经入住的,应当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未入住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特殊房屋拆迁纠纷案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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