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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存在承认事实婚姻这个问题,所以你们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们诉讼离婚法院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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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离婚是在婚姻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时间处理的。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只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事实上,婚姻离婚比较少见,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根据事实婚姻处理。到1994年2月1日为止同居,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由于法律认可并保护夫妻关系,夫妇可以通过之后重新发行的结婚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离婚。2、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同居期间,关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问题建议由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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