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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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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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