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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起点:4.5个月。辽宁省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量刑起点是4.5个月。 2、基准刑:22个月。2000元以上每...
辽宁省盗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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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体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犯罪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在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在2000元以上,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我国辽宁省盗窃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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