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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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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分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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