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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
行政复议有下列基本原则: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及时、便民的原则等。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职时,需遵循上述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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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衡原则。该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一是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和在行政强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过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对之再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规定于多个不同条款,将其精神贯穿和体现在行政强制权设定程序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设计。(六)救济原则。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虽然这三种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调整,但该法还是加以了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需要特别强调权利救济。
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原则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是法定原则处罚的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相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得违反公正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裁判,公平处罚违法者。不能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处罚,也不能在不同情况下给予同样的处罚。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适应违法行为。四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运作。一种行为不再被理解。二、一行为不再处罚。(3)一种行为不再受到同样的惩罚。(4)一行为不得罚款两次以上。当然,一个行为不再受到惩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有以下例外:合并处罚、多层次处罚、多人处罚、多行为。第五,行政处罚结合教育原则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它不仅是一种制裁,而且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在适用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对手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由于行政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和对象也不同。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对方依法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为了真正保护对方的权利,行政处罚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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