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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
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以后,双方或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这个时候就涉及合同解除,也就是有些人所说的“作废租赁合同”合同作废也就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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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即合同的解除,出现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不作废。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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