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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十天,自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即可协商赔偿事宜。 2、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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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十天,自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即可协商赔偿事宜。 2、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为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在调查现场后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疑似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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