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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
1、法律法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解决;3、一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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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设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力。执法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也是义务。卫生行政部门不仅要管理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还要管理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包括监督执行、发现违法情况处理等。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范围主要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医师法》、执法程序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和行业社会团体的作用。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制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三)负责医疗机构的登记、验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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