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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构成。 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有三种: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
如果要判断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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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推荐阅读: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彼此身份是否认可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有些继子女不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母亲”,继父母也不将继子女作子女看待。这种情况下,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抚养行为。抚养教育时间长短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短,则继父母的付出与将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付出要小得多,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平。所以,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但不应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双方的身份依然持续,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双方的身份解除了,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形成。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在5年以上。健康成长有无积极作用有些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抚养,但也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只抚养,不教育,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给财物行为是抚养还是赠与抚养教育关系一般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当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时,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王启
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是未成年人、该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1、继女未成年并且一起生活就可以形成或者是直接办理收养的手续同样也可以形成; 2、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扶养关系双方主体主要包括: (1)扶养权利人:子女享有受父母扶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权利;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姊抚养的权利;夫妻相互间,享有扶养的权利。享有扶养权利的要件,原则上以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的特定人为限。 (2)扶养义务人,是依法对于特定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下列亲属:父母子女间;夫妻相互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关于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中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对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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