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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2021-11-09
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第一次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以及破产企业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二、第二次清偿顺序:社会保障和税收债权,包括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欠薪保障金的预付款。 三、第三次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包括普通债权.而产生的滞纳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4、第四次清偿顺序:劣质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等惩罚性债权。

相关法规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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