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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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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综上所述,为了给行政执法机构坚实的的法律基础,全国人大颁布过行政处罚法,用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在该法实施阶段,应该遵循三公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处罚的合理合法。同时,行政处罚还应该一事不再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涉及到处罚的行政案件都应该直接进入听证的程序要求公民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的,除非是涉及到很大的金额并且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很大的联系的事件,这些案件在处罚之前都应该听取周边人对处罚的意见才能做出科学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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