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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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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但是,应当看到,国外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三)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法律释疑:女强奸男按中国目前刑法,女的不构成强奸罪主体,男的不构成强奸子客体。这就意味着,难得遭到女的强奸(那也就罢了)不构成强奸罪,更可怕的是,男的强奸男的也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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