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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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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条例》于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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