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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罪 1.概念与形态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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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 2、私刻公章罪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行为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所谓“公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实施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刑法上,私刻公章的行为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4.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6.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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