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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有: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诉讼性质不同; 4、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5、诉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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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又称派生诉讼,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股东代位诉讼,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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