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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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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对疫情防控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疫情性疾病。忙于传染病或疫情,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影响传染病疫情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领导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责任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组织力量补救,决定应急措施的实施等(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他应该知道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传染病,也可能会流行,但是他不小心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可能会发生,但是他相信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可以避免,发生了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既遂的判决是,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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