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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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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被告不按判决履行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人民法院不在法定限期内依法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你所说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但是,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从12月21日起生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由此,法院的行为并没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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