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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如果及时上交的话,则不属于违纪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是被他人发现有受贿行为后,上交财物的,仍然构成犯罪,但其...
行为人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如果及时上交的话,则不属于违纪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是被他人发现有受贿行为后,上交财物的,仍然构成犯罪,但其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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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认定为及时退还,其主观上不存在受贿故意。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只能限定于不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在受贿罪办理的司法实务中,客观上存在合理的阻却事由并存在实际的退交行为。只要行为人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在对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的司法认定上要注重对阻却事由真实性、合理性与及时性的审查,对此种行为如何认定及处理却认识不一,退交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将财物及时退还请托人或上交有关部门
1、行为人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如果及时上交的话,则不属于违纪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是被他人发现有受贿行为后,上交财物的,仍然构成犯罪,但其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依据。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后,退还或者上缴的,仍然成立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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