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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

2023-06-13
这种情况涉及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有着共同权利义务,就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诉讼人。如果只是参加诉讼,但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也不是第三人。(2)诉讼开始以后,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本诉还没有开始,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结束,都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即诉讼发生之后,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主动申请,也可以是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第三人站在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诉讼,其目的也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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