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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债权出质时,如何办理出质手续?

2024-12-25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和生效要件并未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和到期时间等内容。 2. 根据民法典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到不知的不利后果。民法典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民法典》规定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民法典》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然而,为了保证质权人的利益,质押合同中可以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 3. 质押人应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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