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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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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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