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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没有具体的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天内出结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劳动者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鉴定申请资料交给劳动局工伤科,然后由工伤科代为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受理后有市鉴定委员会随机指定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回家等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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