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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仍不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履行,但给予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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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实际上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登记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首先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如果协商不成的,然后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次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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