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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方式排放污水、废水和其他水污染物:(一)将废水稀释后排放;(二)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三)采取间歇式排...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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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三)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四)、合作医疗、低保、五保、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八)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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