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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有: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
因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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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文书为判决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上诉费;而法院裁定结案的文书中有几种情形,比如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而当事人在受到该裁定书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答案是不可以。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要想撤销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撤诉处理裁定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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