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关系的,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事实婚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割时,...
构成事实婚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关系的,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事实婚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割时,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仍由其个人承担;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承担。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期间的债务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的,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等),则应由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真的在外面雨其他女人同居,造成离婚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离婚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对于事实婚姻离婚财产分配如何分,我国法律规定了由当事人协议分配或由法院判决。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时,还需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最佳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549人已浏览
1,0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