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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对应的追诉标准

2021-12-0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以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和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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