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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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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妇女怀孕、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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