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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能在异地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只能在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办理,非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行为无效。但要是其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属于异地,公证行为是有效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不能在异地公证。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公证只能在特定的公证处办理,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公证处有两种: 第一,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 第二,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除此之外的其他公证机构无权办理遗嘱公证。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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