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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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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从上述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谢小芸和杨耀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酒后驾驶的摩托车既非运营车辆亦不受谢小芸的支配和控制,其喝酒驾驶车辆外出纯粹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因此,杨耀远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死亡赔偿金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等。
由于债务是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而个体工商户一直由李某某一人经营,则该债务不应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李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张某某不应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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