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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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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一下三种: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三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粘贴两条好分析)这两条中反映了对刑事附带民事两个部分单独上诉的处理原则:刑为主,民为辅,先刑后民。1)对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时,仍对刑事部分继续二审,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时,作出的二审刑事部分判决具有先行性,和终审性,不能上诉,而民事部分交由一审(审判监督程序),此时一审民事部分的审理应当中止,以二审刑事结果为依据,体现了后行性,同时该部分判决仍可上诉,不具有的终审性。2)对民事部分上诉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时,对刑事部分交由一审,这也正符合了单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部分进入一审后(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二审的民事部分势必要中止,但二审是上级法院,没有理由以一审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具有终审性,可能还是要进入二审,因此民随刑走,也进入一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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