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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公安局之后证人作证不同意使用真实姓名可以吗

2022-06-30
在审判阶段证人无权要求姓名保密。 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侦查期间,证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证人作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为其保密.司法机关必须为证人保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犯罪,防止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又有利于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举报的真实性,防止因举报的事实有出入而造成不良影响. 但是,在审判阶段,证人没有要求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因为证人要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因为证人要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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